职场中“婚育情况”必须透明化,似乎早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在面试的时候,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应聘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公开自己当下的情感状况:是否结婚?是否生育?这样的规则设定,让大部分人都默认,婚育情况就跟我们的学历和年龄一样,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有所隐瞒。那么,在职场中,员工是否真的有必要公开自己的婚恋情况呢?如果有所隐瞒虚报,公司是否能够以此为由,合法开除员工呢?咱们今天就结合一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经怀孕。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的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小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亦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主张陈小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小丽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陈小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主张丧失对陈小丽的信赖且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性的抗辩,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另考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陈小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小丽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对待就业问题上,鼓励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就业权,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妇女已婚已孕为由,不予录用。
结合本案,婚育信息属于陈小丽个人的隐私问题,她有权不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在其行为未对工作造成影响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其提供虚假婚育信息为由,将其辞退,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可谓是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给广大女性就业者提供了一颗“定心丸”。以后,如果在职场中再遇到强行要求员工交代婚育隐私,甚至强制性规定员工必须在入职前做孕检的情况,员工完全可以强硬回绝,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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