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咨询:知青子女的公房同住人身份,如何认定?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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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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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因此,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关知青权益保障的政策也陆续出台,今天我们纠结和一起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潘某承租有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某处公房,2020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350余万元。该房屋被征收时有三人户籍在册,即潘某、潘某之岳母顾某、潘某之侄潘某2。

潘某母亲尤某,原承租有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某处公房。1991年因该公房居住拥挤,潘某及其妻张某经潘某单位增配取得了蓬莱路房屋,潘某登记为该公房承租人。

2010年潘某、张某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双方无财产分割。期间,张某变更登记为马当路公房承租人,2020年马当路公房亦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七百余万元。

潘某2父亲系知青,原户籍从马当路房屋迁出。1999年潘某2户籍根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自浙江省宁波市迁入系争的蓬莱路房屋,2000年因读大学迁往北京,2007年因大中专学生毕业由北京迁返系争房屋。

潘某2入户系争房屋期间未实际居住。顾某原住址2006年发生动拆迁后迁入系争房屋,顾某属动拆迁安置人员,入户系争房屋后亦未实际居住。

因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潘某2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即170余万元。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上海市公房同住人的认定中,“实际居住”是一个必备条件,但知青和知青子女属于“实际居住”的例外情况。

知青在大好年华响应国家号召,离开故土上山下乡,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国家,知青群体都是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的。而知青返沪后,往往兄弟姐妹都已成年成家,原房屋居住条件更加恶化。此时如要求知青在户籍迁回后“实际居住”房屋,则未免不符合情理,更容易激化家庭矛盾。但未“实际居住”,并不代表知青对系争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更不能以此推定其不享有居住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虽潘某2在迁入系争房屋后没有实际居住,但因其是知青子女而不能以此排除其的同住人身份;同时,虽系争房屋并非潘某2父亲离沪时的原籍,而是来源于潘某夫妇单位的增配房屋,但系争房屋与原房屋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原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已被潘某前妻独占,如潘某2在系争房屋内之征收利益不获支持,则实际损害了潘某2作为知青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潘某2分得征收补偿款150余万元。

综上,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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