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嗣,一般是指把自己的子女过继给同辈亲属为后嗣,使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生前有人扶养,死后有所托付,得享祭祀。承嗣在农村有着“过继子女”的性质,世俗意义上双方以父母子女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当被承嗣人死亡后,承嗣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又是否有资格获得被承嗣人的死亡赔偿金呢?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王某林出生于1965年10月,未婚、无子女且身有肢体三级残疾(生活大部分自理)。
2011年2月26日,王某林的侄子和侄媳妇王某兵、王某英夫妇与其叔王某林签订《承嗣协议》,约定二人为王某林承嗣人,承担其生老病死等责任,王某林百年后所有遗产由二人继承。后王某兵夫妇履行了相应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王某林扶助。
2020年7月18日,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夫妇以儿子、儿媳身份按农村风俗操办后事并支出丧葬费等费用。之后,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叔叔王某全、姑姑王某芹对王某兵夫妇继承遗产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权利提出异议,王某夫妇遂起诉请求确认《承嗣协议》有效,继承王某林的财产;确认其为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权利人并明确分配比例。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王某夫妇已履行对王某林的生养死葬义务并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其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有权主张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通常应支付给死者的近亲属。结合签订《承嗣协议》的本意及其所体现的善良风俗,衡量王某夫妇与王某林的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其可以近亲属的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遂判决,确认《承嗣协议》有效;王某夫妇受遗赠王某林可继承的财产;王某夫妇有权主张丧葬费等实际支出或实际损失的相关费用,同时享有死亡赔偿金等可予分配赔偿款总额的四分之一权利。综上,王某夫妇可享有如下继承权:
1.对王某林的砖瓦平房五间、存款11万元、2020年秋季承包地6000元收益享有受遗赠权;
2.享有王某林死亡赔偿金等分配权利。
然而宣判后,王某夫妇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多年来履行了对王某林的照顾、帮扶义务,其应享有受遗赠权。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首先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王某夫妇与王某林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有权参与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配。一审法院酌定四分之一的份额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明确提出,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他的遗产。
本案中,被承嗣人与承嗣人虽具有叔侄、叔侄媳这样的亲属关系,但并不符合收养条件且未登记形成收养关系,也不因婚姻作为继父母履行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故被承嗣人与承嗣人不享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承嗣协议》主要内容具备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双方可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并享有受遗赠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承嗣人王某兵夫妇享有合法的受遗赠权,可以继承王某林的遗产,这一点没有争议。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王某兵夫妇认为,自己已经出钱负责了王某林的丧葬费用,且是其合法遗赠人,应有权获得其全部死亡赔偿金。但法院的观点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一般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其合理的分配需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
因此本案中,王某林生前的近亲属应为其兄妹王某友等三人和履行扶养义务并作为承嗣人的王某夫妇。王某林的三兄妹基于血亲的近亲属关系,能够依法获得部分死亡赔偿金。王某夫妇即使因承嗣风俗而具有近亲属身份,也不宜独自享有全部死亡赔偿金。考虑王某林早逝等情况,酌定王某夫妇享有死亡赔偿金等可分配款项四分之一的权利。
如此裁判运用了当地风俗习惯,赋予承嗣人以近亲属的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谓是合法合理,亦符合公序良俗,是非常公正的判决。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了解到,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这种风俗习惯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鳏寡孤独的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保生前有人扶养,死后得享祭祀。因此从司法层面鼓励孝老爱亲善举,是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对维护善良养老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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