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情侣合伙创业,注册公司进行宣传,分手后仍用原公司进行宣传,却被对方起诉侵害企业名称,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张某(女)2018年和李某在恋爱期间决定共同创业,因李某家有个公司符合他们创业所需,且该公司因缺少业务处于搁置状态,于是李某提出他们合伙创业可以直接使用他家的公司。商议后,双方决定以此公司对外宣传,张某负责出资招聘员工,租办公室等。在此期间做了一些业务,但是并未产生收益,因此未分过红。
2020年初,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决定分手,但双方均未表示停止合作。而且张某此前出资购买了很多物料都是以李某家公司名义制作的,再重新定制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浪费和损耗,李某也未表示过张某不得再使用带有李某家公司的物料。但因二人分手,张某不方便再使用李某家公司的公章签署合同,所以,张某自行注册了公司用于签署业务合同。
2020年9月,李某突然委托律师向张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张某赔偿200万元并停止使用李某家公司名称,因张某无法接受李某的要求,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火监理网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方案,证据收集
因双方最初创业时因处于恋爱阶段,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张某作为出资方,并未保存下全部的资料证明自己与李某合伙时的投资成本,仅剩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两人合作创业的事实。基于被动局面,我们建议张某回家整理出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出资招聘员工、缴纳社保和给原告发放工资的记录,租赁办公室以及和李某共同办公的证明、李某同意并认可张某使用其公司的证明。
二、维权过程
我们查阅李某家公司发现,该公司并不是知名公司,张某虽然在与李某分手后仍适用了该公司物料和相关的网络宣传平添,但是该公司并没有什么粉丝,也几乎无人关注,该公司没有任何损失,且张某还将自己的成功项目文案投放在该公司的网站上,也同时帮李某家公司进行了宣传,李某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张某与李某恋爱时合伙创业,张某作为出资方,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即使两人分手后,张某主观上亦没有侵害李某家公司名称的故意。二人分手后也并没有不联系,李某也从未禁止过张某继续使用公司物料和相关信息。在张某收到李某律师函后,也未再使用过李某家公司的物料和信息,并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也未给李某家遭受任何损失,李某主张210万元赔偿明显不符合常理。
【维权结果】
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李某200万的损失请求,只是酌情适当支持了10万元。成功帮助客户减少损失。
【律师提醒】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双方合作时约定不清导致的,因此如果打算和人共同创业,无论合伙人是亲人还是朋友,都应该提前就合作进行规划,提前考虑到合作后的多种可能和意外状况,将落实在纸面上,以避免日后的纷争。如果无法考虑到现实中的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协助拟定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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