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离婚也能找人“冒名顶替”?妨碍民事诉讼可不是“小罪” 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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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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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什么都讲究快节奏,着急结婚的就“闪婚”,着急离婚的就“闪离”,这些事情早已经司空见惯了。但你能想象吗,河北一男子,竟然为了快速离婚,找人冒充妻子,去法院办理调解手续!那么,这件案子的办理经过如何?犯罪的男子又是如何被判罚的?接下来咱们就来一一还原。

2020年9月20日,河间法院受理了一桩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杨某,称二人婚后多年无子,感情冷淡,要求离婚。这原本只是一桩普通的离婚案,法院拿到诉状后,发现原告和被告的地址是一样的,觉得有点奇怪,就向原告张某打电话询问。张某称自己与被告(即妻子杨某),已经多年未在一起了,因此没有被告的详细地址,但接着他又赶紧补充说,自己有办法跟杨某取得联系。次日,张某打电话给法官,说已经联系上了杨某,双方均同意离婚,还把杨某的电话告知法官。法官按照张某提供的电话,打了过去,果然拨通了,电话另一端的人自称是“杨某”本人,还告诉法官自己同意离婚,也可以亲自到法院办理调解手续。

得到答复后,法官安排了调解,过程非常顺利,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就在签收调解书时,意外发生了。法官要求核实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被告杨某称当天没带身份证,于是法官要求被告第二天拿身份证来再签收调解书。第二天,法官催促被告携带身份证来签收调解书,企料被告谎称家中有事,未能前来。

以上这种种迹象令法官起了疑心,遂把原告张某叫到法庭询问。在法官面前,张某不敢再撒谎,很快就“招了”。张某承认,昨天来法院调解的被告,并非做自己的妻子杨某,而是自己雇佣的同事董某冒充的。原来,张某跟妻子杨某已经分开二十多年了,一直没有联系,也不知道杨某的下落,于是为了怕麻烦,也为了能够“闪离”,张某就想出了一个“冒名顶替”的荒唐法子!

可是“法盲”的张某不知道,在法院公然撒谎,搞“掉包计”,这可是付出付出代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终,法院依据上述法律,对张某和董某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措施;张某被判罚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解释说,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是要接受一定的强制措施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例如说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根据规定,这些行为主要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企图通过让人冒名顶替的方式来欺骗法官,就属于恶意诉讼,所以必须依法受到惩罚,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离婚也能找人“冒名顶替”?妨碍民事诉讼可不是“小罪””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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