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没有实际经营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3年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山东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宋某1以及财务负责人刘某1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经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实际经营行为,与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亿多元。
【 法火监理网开展的工作】
一、沟通事实、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胡聃律师接受该案法人宋某1亲属委托,担任宋某1的辩护人。2013年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被认定为犯罪。当时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以及解释不如现在健全,一般的无罪辩护,基本上都不能得到支持。但该案确实没有偷逃税款,为此胡聃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方案。
二、辩护角度
1.从立法沿革的角度讨论、论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由来以及目的。
2.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著书立说以及在全国法院系统讲话,寻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真正构成。
3.从全国法院经济会议文件中找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真正构成。
4.从上海、浙江等高院审判意见、会议纪要等寻找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构成以及认定。
5.查阅全国刑法学界专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构成以及认定的理论、文章、书籍。
6.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效判决。
7.宋某1虽是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的相应证据。
三、研究结论
经过查阅、总结、分析,得出了宋某1并非案涉发票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公司以及相应负责人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律师意见。
【维权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胡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该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宋某1以及刘某1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
【律师建议】
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行为目的、具体行为模式等多种因素,企业家在受到相关诉讼指控时切勿慌张,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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